什么芈月传也可以是律政剧长泰

热剧《芈月传》终于完结啦

长泰检察院的美女检察官黄敏惠

可是一集没落,全看完了。

作为一名爱追剧的检察官,

黄敏惠说,她看《芈月传》啊,

跟大家不一样,因为她是边看剧情,

边分析里面的法律知识。

接下来就和这位美女检察官

一起来学习

如何把《芈月传》看出律政FU~

剧情一:楚威后让女医挚药死向氏胎儿

《芈月传》第1集中,楚威后担心向氏(芈月生母)生下“霸主”,威胁到她的地位,就用女医挚的儿子作为要挟,威胁女医挚用药促使向氏滑胎。女医挚无奈之下只得奉命而行,幸好被莒姬发现才保住向氏的孩子。

致他人滑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敏惠观点:有小伙伴说,当然啊,胎儿虽未出生,但也是一条生命啊!NO、NO、NO……小伙伴先别急,胎儿需要出生后,并且可以“独立呼吸”,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既然婴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当然就不能说构成故意杀人罪了,但是用药致人滑胎这种龌龊之事,法律也是不会纵容的。法学界认为胎儿在出生前视为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所以故意致人滑胎伤害了母亲的生理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

剧情二:芈姝让冯甲教唆珊瑚自杀

《芈月传》第53集中,芈姝让侍女珊瑚用杀人蜂杀芈月之子未遂,事情败露后,她担心被珊瑚出卖,便派亲信冯甲买通狱卒,让珊瑚自我了断。冯甲威逼利诱,珊瑚撞墙自尽,秦王查无对证。

教唆他人自杀:是否犯故意杀人罪?

敏惠观点:《刑法》对人的生命是绝对保护的,所以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相约自杀,双方有教唆、帮助对方自杀的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死,没死一方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举个就近的例子:年,厦门一对情侣因欠巨额赌债无力偿还,萌生一同烧炭自杀,并留下了遗书,结果女的死了,男的没事。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法院说了,男子无视生命权利,与他人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被害人中毒致死,他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剧情三:楚威后用竹篮水漂小芈月

《芈月传》第1集中,楚国太史令夜观天象后,向楚王禀明,楚国后宫有孕者定生“天下霸主”。岂料,“霸主”居然是个女孩,楚王大失所望,楚威后趁机煽风点火,说女婴的诞生福祸难料,建议将其置于竹篮放入水中,是谓听天由命,楚王默许。众人见水中打翻的竹篮,皆以为小芈月命乎哀哉,岂料在少司命石像旁的莲叶中意外地听到了小芈月的哭声。

水漂小芈月:遗弃罪还是杀人罪?

敏惠观点:楚威后水漂小芈月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有小伙伴认为,王后是大王所有孩子的母后,纵然她再不喜欢芈月,但仍对芈月有抚养义务,故水漂小芈月是一种遗弃行为。但敏惠要告诉大家,“遗弃”婴儿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一刀切都评价为遗弃罪,它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两者区分关键在于被遗弃的对象对扶养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遗弃行为发生的地点及环境状况。

  本剧中,小芈月是刚出生的婴儿,完全没有生活能力,楚威后把她水漂在有瀑布的水流中,任其自生自灭,已经将小芈月的生命置于现实、紧迫的危险中,楚威后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的遗弃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而“听天由命”的说法只不过是为了掩盖其杀人的主观故意罢了。当然,如果楚威后不是水漂小芈月,而是将其放在哪个闹市中,医院门口,那就应当是遗弃罪了。

以上来源于海峡都市报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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