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法院轻判奸淫幼女的罪犯,法律又一次踩

作者:小靠来源:仅仅活着福建泉州惠安法院“从重处罚,绝不姑息”两起奸淫幼女案的事。这件事,如果用惠安法院自己的话来描述,那就是:“惠安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纳尼?“从重处罚,绝不姑息”的结果只是四年半刑期?我有没有看错?我又看了一遍,没错啊!写得很清楚,是强奸罪,而且强奸的是未满12岁的幼女啊!但是刑期只有四年半。在我们中国,自古以来,强奸幼女该处什么刑罚?《元史.刑法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大明律》:“强奸者,绞”;“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大清律例》:“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也就是说,从宋朝到清朝,所有和10岁以下的幼女有性行为,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立即砍头,没啥可说的。哪怕是今年6月判决原新城集团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幼女,也使其获刑5年!我们还异口同声说判轻了!为什么惠安法院,心安理得判决两案的两名被告4年半刑期,还理直气壮把这件事写成褒奖自己的文章?这篇文章,题为《邻居“爷爷”和不认识“叔叔”将魔爪伸向幼女》文章简略讲了主要案情:两名幼女,一名5岁,另一名稍大,也仅有7岁。如果两名罪犯如期出狱,意味着他们将在两名幼女还不满12岁的时候,就重新出现在她们面前。如果换做你是那名幼女,在经历一次最深最痛的伤害后,时隔5年不到(如果减刑则更短),你又会看到邻居“爷爷”和不认识“叔叔”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了,你会是什么感受?好像还嫌不够一样,惠安法院在此文中,还这样标榜自己:看到这里,我真的被恶心到了。这样的判决,惠安法院还能好意思抬出自己的三项荣誉来吗?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如此轻判,如何震慑后来的犯罪分子,如何保护少年儿童权益?幼女被奸淫,身心该落下怎样的阴影?乡里乡亲,指指点点,受到的二次伤害该有多深?是四年半的刑期能弥补的吗?可能考虑到社会影响,惠安法院后来删除了这篇文章。如果您添加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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