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赔了钱还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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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谢先生在剑阁县一超市购买了一根g金锣肘花火腿肠,价格为15.5元。离开超市后,谢先生发现这根火腿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他立即返回超市查看,发现其货架上仍有同样的过期食品在销售。谢先生随机向当地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剑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诉后,立即赶到该超市对消费者投诉内容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消费者谢先生投诉内容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消委会的协调下,该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5.5元,并赔偿消费者元。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0元的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中经营者因管理不到位,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有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涉及的货值金额虽小,但经营者付出的代价却不小。赔偿+罚款,是对经营者平时疏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深刻教训,值得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记者杨威)

剑阁县走好网上群众解决购买商品被骗难题

年4月,陕西省消费者贾先生通过电话向剑阁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其在剑阁某服务超市购买的宣传具有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红斑狼疮等各种疑难杂症疾病的肾阳草药材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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