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金华火腿案看运用地理标志规划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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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以其用料考究、营养丰富、历史悠久成为浙江省金华市特产。年,金华火腿商标经核准注册,年10月7日,浙食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第33类火腿商品)。年4月,国家质检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金华火腿》。该标准规定了金华火腿的一些制作细节及销售包装产品标志的要求。年4月21日,永康火腿厂在核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火腿、肉等)上申请注册了真方宗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至年4月20日。同年6月,永康火腿厂被金华火腿行业协会评定为首届金华火腿明星企业。年10月16日,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核发给永康火腿厂《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同年9月,国家质检局发布年第87号公告,通过了对被告永康火腿厂等55家企业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并给予注册登记。自该日起,上述55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年7月27日,浙食公司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权人函告永康火腿厂的产品销售商泰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否则将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后浙食公司将永康火腿厂及泰康公司诉至上海市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金华火腿商标,是浙食公司的注册商标;金华特产火腿、××(商标)金华火腿和金华××(商标)火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方式;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字体、大小、颜色也应相同,不得突出金华火腿字样。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关于原告浙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首先,原告浙食公司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经商标行政部门注册并经续展目前仍然有效,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原告浙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商标当时注册的历史背景以及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原告商标注册证右下角注中明确注明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企业名称及装潢内容排除在专用范围外,国家商标局作为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在其《批复》中明确,浙食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金华火腿商标。综上,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是金华火腿。经法院确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是金华火腿。而被告永康火腿厂称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仅仅为金华的观点,未受法院采纳。

2、关于被告泰康公司、永康火腿厂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浙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首先,被告永康火腿厂在其火腿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真方宗,同时也标明了企业信息。其次,永康火腿厂在火腿表皮上标注的金华火腿字样下端标明了原产地管委会认定,在火腿表皮上端还标有真方宗注册商标。因此,从上述使用方式可以认定,永康火腿厂标注金华火腿目的是表明原产地域产品。故永康火腿厂上述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原告作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我国,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均受到法律保护,只要权利人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均属合法、合理。在本案中,被告永康火腿厂经国家质检局审核批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法律保护,永康火腿厂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进而销售商泰康公司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某商品——即原产地域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权利人除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外,还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原产地保护,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像本案中被告援引的原产地保护,也可以视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自年才开始实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标准的标志获得了注册,且一直沿用至今,本案中金华火腿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年,先于现行商标法的实施,且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样的现象限制了其他同类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传统技艺的发扬光大。除了寻求原产地保护外,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也为此类问题的解决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年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注册成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金华市金华火腿,自此,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将不再因使用金华字样而涉及侵权。当前,很多如金华火腿商标保护委员会一样的机构,乃至地方政府都逐渐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开始发掘当地区域内的长期稳定优势产业(如农业、文化旅游业),以地理标志为核心,打造一系列品牌标识,进行区域品牌建设。相较于个体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效应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利于拉动企业生产,提高品牌效应。区域品牌建设的参与主体涵盖行业组织、政府、非政府机构以及不同规模企业,品牌的成功树立有利于区域内各主体的互利共赢。

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申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使用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使用。二是根据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进行管理。

蓝石律师建议: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挖掘区域或团体内符合地理标志申请和使用条件的优质产品服务,结合自身自然、人文因素及具体产品服务属性选择适当渠道构建地理标志体系打造区域品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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