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人评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书
()沪高民三(知)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蔚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雪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宁,该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号室G座。
法定代表人:汪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之开,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雪梅、卢宁,被上诉人奈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雷、郑之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SR,软件名称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V4.0(简称:JDPaint),该证书推定精雕公司自年7月16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著作权。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SR,软件名称:精雕雕刻软件JDPaintV5.0(简称:JDPaint),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年3月1日。
年5月21日,国家版权局向奈凯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SR,软件名称:奈凯数控系统V5.0(简称:Ncstudio),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年3月29日。年9月8日,国家版权局向奈凯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SR,软件名称:维宏数控运动控制系统V3.0(简称:Ncstudio),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年12月1日。
年4月20日,精雕公司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办理网上相关资料证据保全。由公证员现场监督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及上网设施,在网上地址栏搜索并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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