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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
老人赠钱给女儿,把84万元打到女婿账户,女儿离婚时这笔钱能否讨回?老人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近日,思明区一对夫妻为此闹上了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岳父岳母因对女婿过于信任,结果让女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吃了大亏。
那么,老人赠钱给子女,究竟应该怎么做,才能防患于未然,保护自己子女的财产权益?夫妻感情没了,又该怎么谈钱?
对此,法官说,夫妻也要明算账,在一些涉及父母赠与财产的离婚案中,如果父母在转账时做个备注,说明这钱就是给子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就能省去很多麻烦。
结婚期间:老人转给女婿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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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一名大学教师,妻子小菲(化名)也在一所高校任职。谁也没想到,这个在外人看来幸福的家庭,却在结婚两年后就闹离婚了。丈夫小刘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刚满一岁。
小刘起诉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不得不离婚。据了解,孩子出生后,双方还为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由于当时丈夫要强行抱走孩子,小菲情急之下,咬了丈夫一口。
面对起诉,小菲也同意离婚。但是,小菲最 小菲说,结婚期间,父母一共转账84万元给丈夫。这些钱,是婚后父母心疼她,用来给她买汽车和车位的,但小刘却把钱都转到自己的账户。结果,汽车和车位是买了,可第一个车位被小刘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二个车位才登记了小菲的名字。
离婚争夺:这些钱该怎么分割?
经查,年2月,小菲的父亲先后转账34万多元到女婿小刘账户,用于购买一公斤纸黄金作为小菲的嫁妆。
不久后,小菲父亲又转账20万元至女婿名下账户。几天后,女婿购买了位于思明区的一个车位,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他又购买了另一个车位。
年3月12日,小菲的母亲也转账30万元到女婿账户,3月14日,女婿购买了一辆20多万元的轿车。
庭审期间,夫妻二人都确认前述车位目前的市值为28万元/个,小轿车的市值为16万元。
小菲认为,购买纸黄金和汽车、车库的钱,都是她爸妈的钱,这些财产应该归她所有。
可小刘却认为,车位和汽车是岳父岳母对于他们夫妻俩的馈赠,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一审判决:64万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关键原因是他有外遇了。”小菲说,此后,原告对被告母女几乎不闻不问。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东西时发现门被反锁,敲了很久后,丈夫才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来。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原告小刘和小菲解除婚姻关系,女儿随小菲共同生活,小刘按月支付抚养费元。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认定,两个车位中,登记在小菲名下的第号车位归小菲个人所有。另外,登记在小刘名下的第号车位归小刘所有,小刘应支付小菲补偿对价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轿车归小刘所有,他应支付小菲补偿对价元。
也就是说,小菲父母转给女婿的84万元中,最终只有20万元被认定是给女儿个人购买车库的,其余的64万元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没有备注,就算赠与夫妻二人
转账的钱没写名字,究竟是谁的不好说;车位有登记,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说,这84万元是分三笔转的,一笔34万元和一笔30万元在转账时都没有任何备注,应该视为对小菲夫妻的共同赠与。
因为,小菲父亲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确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直接将用于购买纸黄金的34万元转账至女婿账上,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同理,小菲母亲转给女婿的30万元也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官认定,女婿用这64万元款项购买的第号车位以及轿车一辆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另一笔20万元被小刘用于购买第二个车位,直接登记在小菲名下,这笔款项资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小菲购买车位,应该视为二老对女儿的单方面赠与。所以,法官认定,第号车位为小菲的个人财产,不应分配。
律师提醒
转账给子女,最好要注明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转给子女及其配偶的钱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借贷,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赠与仅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父母赠与子女的钱,如果想指定单独给子女,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或者与受赠人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
专家说法
夫妻离婚,财产咋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海峡导报记者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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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黄乐乐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深圳电视台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法观天下》、《法治时空》等节目嘉宾律师、《南方都市报》点评律师、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部主任律师。
在法律职业生涯中近十个年头,办理数百宗婚姻家事案件。有些是通过诉讼结案,有些则通过律师有策略有技巧的高效谈判解决,也有些,只是需要起草一份专业且恰当的离婚协议,最终,为当事人重新找回信心,开始新的生活,避免后顾之忧。这个过程,是快乐的。办案过程中,我们遇到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打听或搜索过一些婚姻法的条文,一些似是非是的问答,便认为对自己案件的情况已经了然于胸,怀揣侥幸,结果可想而知。我们坚信,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专业的人来协助处理,也许,会让你豁然开朗。
其实,越在这个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就越发现其内容之庞杂、其理论之博大、其实践之变化,远非网上几篇文章的容量可以承载。婚姻不可儿戏,离婚更不可儿戏,一段不幸的姻缘,到头来,尽头处一定要画上完美的句号,多留一分宁静和保障,只为将来的幸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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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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